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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验动物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范实验动物行业信用信息管理,适应科学技术发展与社会信用建设的需要,依据《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实验动物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实验动物单位及其在业务活动中与信用有关的行为记录。

第三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动管办)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实验动物单位)从事实验动物工作活动中有关信用的信息进行归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动管办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市实验动物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管理,为实验动物行业信用管理和社会查询提供服务。

第五条 实验动物行业信用信息管理,主要通过动态归集和公示实验动物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信用激励、信用警示和社会信用监督。

第六条 实验动物行业信用信息由实验动物单位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构成。

第七条 实验动物单位的下列信息记入基本信息:

(一)单位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生产、使用的行政许可;

(三)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数量、专业构成、实验动物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以及实验动物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其他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有关实验动物单位的基本信息。

第八条 实验动物单位的下列信息记入良好信息:

(一) 重视信用和合同管理,制度、机构、人员落实,在业务交往中连续三年无信用过错投诉的;

(二) 年检被表彰的;

(三)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或负责人受到市级以上管理机关表彰的;

(四) 通过国家或国际质量标准、管理认证的;

(五)被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门或实验动物行业组织授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AAA”信用等级、“守信誉单位”等荣誉称号的;

(六)市动管办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九条 实验动物单位的下列信息记入提示信息:

(一)单位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限期整改、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等处罚的;

(二)单位未通过各类专项或者周期性检查的;

(三)拒不接受或逃避监督检查的;

(四)实验动物产品或技术服务半年内信用过错投诉超过5次的;

(五)市动管办认为应当通报的其它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条 实验动物单位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

(一)严重违反实验动物标准或拒不按许可范围生产实验动物或相关产品、使用实验动物的; 

(二)单位登记事项或许可范围发生变化,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办理变更或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三)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吊销或注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四)未参加年检、未通过年检的;

(五)实验动物单位工作人员有妨碍实验动物行政执法人员和质量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并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

(六)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伪造技术数据,欺诈用户,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严重违法行为而被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

(七)单位因同一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限期整改或警告、暂扣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和罚款、没收等处罚两次以上的;

(八)单位或主要负责人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商标、合同信用等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基本信息,记录期限至实验动物单位终止;

(二)良好信息,记录期限为单位受到表彰、获取称号的有效期限。

(三)提示信息,记录期限为三年,在此期间应动态公布其整改情况;

(四)警示信息,记录期限为三年,在此期间应动态公布其整改情况,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记录。

(五)信用信息实行动态更新和管理。记录期限届满后,公布的信用信息由市动管办解除并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第十二条 市动管办负责实验动物单位信用激励和信用警示的设置和解除。设置或解除信用信息时,应填写《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设置(解除)信用信息审批表》(见附件),经市动管办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 对实验动物单位设置或解除的信用信息,市动管办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或删除。

第十四条 市动管办对于没有任何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并有两项(含)以上良好信息的实验动物单位或负责人每两年给予奖励一次,并在实验动物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市动管办对记有提示信息的实验动物单位,应加强监督管理,作为重点单位进行检查或抽查,并提醒用户和社会注意;

对记有警示信息的实验动物单位,依法不予办理各类登记、年检,并向社会发布信用警示,提醒用户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信用信息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实验动物信用信息管理人员应当准确、及时公布实验动物单位的信用信息。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单位商业或技术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不得公布和披露。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登录实验动物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公示的相关信用信息,不得利用实验动物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收集、储存、统计和分析生成的信息进行违法活动或谋利,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十九条 实验动物单位应按照市动管办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认为公布的本单位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市动管办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信用记录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市动管办应在接到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及时变更或者撤销该记录;因信息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当事人有权依法要求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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