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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验动物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加强北京市实验动物执法档案的管理,为本市实验动物科学研究、生产、应用和管理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动物执法档案是在贯彻实施《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文件。它是一项专门档案,应当纳入实验动物科学研究、生产和应用机构所在单位档案的全宗范围,实行统一制度、统一要求、统一规范管理。

第三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重视实验动物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明确专、兼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其主要任务是: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和向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归档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开发利用档案信
息资源,充分发挥实验动物执法档案的作用。

第四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发放、变更和执法检查等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属于实验动物执法档案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分为长期和短期。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见附件。

第五条  实验动物执法档案文件的收集应做到及时、完整和准确。实验动物科学研究、生产和应用机构的有关人员,应当在从事实验动物许可证发放、变更和执法检查有关工作之后,随时将有关文件收集齐全,分别装入档案盒、夹,进行预立卷,为第二年一季度系统整理组卷打下基础。

第六条  实验动物执法档案文件的整理分类。要遵循实验动物科技工作活动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规范整理。实验动物执法文件按年度分开后,将许可证发放、变更,实验动物质量监督员聘用,动物和饲料质量抽检,从业人员考核,许可证年检和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分别设类、排列,组成保管单位(盒、卷),规范整理。

第七条  实验动物执法档案的移交归档和保管。实验动物执法档案,由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机构保管1—2年后,移交本机构所在单位档案部门归档。存放档案要有专门柜架,有防火、防盗、防虫、防潮等安全措施。待执法档案超过保存期限后,由单位实验动物工作人员与档案人员组织鉴定,造具清册,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监销。

第八条  各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机构和档案人员,应认真负责地管好用好实验动物执法档案,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提供档案利用时,应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九条  实验动物执法档案的卷盒、卷皮、卷内目录等用品,按照
国家和北京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

第十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执法人员和实验动物质量监督员,在监督检查实验动物生产、应用单位工作活动的同时,检查其实验动物执法档案归档齐全、完整、准确情况,发现问题,责令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将实验动物执法档案管理情况,列入年度监督检查和信用管理的内容,监督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注: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个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实验动物执法档案文件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序号

归 档 范 围

保 管 期 限

1

实验动物许可证申请受理单

长期保存

 

2

申办实验动物许可证的材料(申请书、检测报告、组织机构及成员名单、设施平    面图,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委托协议等),验收意见及验收结果、整改措施

 

长期保存

3

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等材料               

长期保存

4

聘请质量监督员的通知、回函,聘书复印    

件,质量监督员守则

短期保存

5

监督检查登记表、整改通知、整改计划、报告 报告等材料                           

长期保存

6

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认定材料

短期保存

7

动物和饲料检测结果、检测报告及专家意见

长期保存

8

从业人员上岗和屏障设施管理培训登记表、证书                        

长期保存

9

年检申请表

长期保存

10

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的出售、购买单位收执     

短期保存

11

设施运行,设备维修保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记录

长期保存

12

行政处罚有关文书材料

长期保存

 

 

 

 

 

 

 

 

 

 

 

 

 

 

 

 

 

 

 

 

 

 

发布时间:201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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